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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登护澜栅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吴江市金星冶炼厂)地块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报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1/17 13:57:13 人气:15522

项目地块基本信息

苏州登护澜栅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吴江市金星冶炼厂)地块位于震泽镇金星村3组,占地面积23991.60m2。本地块自1979年左右起建厂使用,1979-2011年该地块为吴江金星冶炼厂生产用地,从事铅合金生产;2011-2016为闲置;201677日,苏州登护澜栅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购买了该地块,2016-至今为苏州登护澜栅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用地,主要产品为护栏、五金件。地块周边分布多家工业企业,主要涉及行业有铸造、彩钢板生产等。

未来规划:工业用地。

【调查缘由及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6]169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的要求,对高风险遗留地块,工业利用时间长的地块进行土壤调查工作,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调查原吴江市金星冶炼厂地块污染情况。

20227月,苏州登护澜栅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苏州科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于202388日参加了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组织的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需对调查地块南部原金星冶炼厂生产区域重点调查。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于202310月进行了补充调查采样检测,并根据补充检测结果完善了报告内容。

【初步调查概况

1)点位布设

20227月,根据系统布点法+判断布点法,地块内共布设16个土壤监测点、6个地下水监测井,地块外设置了1个土壤对照点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位钻探深度为地表以下6.0m

202210月对地块进行补充采样,在地块内布设6个土壤监测点、6个地下水监测井,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位钻探深度为地表以下6.0m

2)检测因子

20227月的调查工作中,土壤检测指标包括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20186月)表145项和pH值、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20186月)表145和pH值、石油烃(C10-C40

202310月的补充采样中,土壤检测指标包括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20186月)表145项和pH值、石油烃(C10-C40、锑、氟化物。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20186月)表145和pH值、石油烃(C10-C40、锑、氟化物;

3样品分析结果

土壤:根据土壤检测结果,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pH呈弱碱性;土壤样品中重金属六价铬指标未检出,其他重金属均有检出,其中S19S20S21S22S23点位铅严重超标;S19S20点位锑严重超标,S22点位锑超标。S19S20S22S23点位铅检出浓度高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管制值。S19S20点位锑检出浓度高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管制值。S22点位锑检出浓度高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土壤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均未检出,即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土壤样品中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S20S22S23点位增测氟化物,检出浓度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浙江省地标DB33/T-892-2022)非敏感用地标准

地下水: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pH略偏碱性,地下水样品中除六价铬未检出外,其余重金属元素均有检出其中W9点位铅,W8W9W10W11W12W13点位锑,W9W10W11W13点位氟化物指标检出浓度均高于(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地下水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及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均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分享管控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文,2020年3月26日)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用地规划,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检测结果,地块土壤部分点位重金属铅、锑已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管制值标准,地下水部分点位重金属铅、锑污染物指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建议该地块开展详细调查后进行土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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