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海威特铸造厂 2020-320567-34-03-650029机械配件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2020-320567-34-03-650029机械配件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二、建设单位:苏州市海威特铸造厂
建设性质:改建
建设地点: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浜村
项目概要:苏州市海威特铸造厂(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位于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浜村,建设单位拟投资180万元建设机械配件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使用自有闲置厂房,项目建成后不新增职工,只对目前在职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全厂职工定员217人,生产班制为一班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日为300天,年生产时数2400小时。本项目无职工食堂和宿舍。
本项目行业类别黑色金属铸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 年本)》(苏府[2007]129号)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因此本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及江苏省、苏州市现行的产业政策。已获得平望镇行政审批局备案,平行审备〔2020〕46号,立项文件详见附件。
二、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废气
抛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旋风+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4有组织排放,打磨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4有组织排放,调漆、喷漆、晾干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干式过滤+光氧催化+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5有组织排放,焊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厂区外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排放满足相关无组织排放要求。
2、废水
本项目不新增职工,只对目前在职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全厂职工定员217人,未新增职工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放
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焊机、抛丸机等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在采取相应的防噪、降噪、消声措施后,经预测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
项目边角料、废焊丝、废过滤材料、漆渣外售利用单位,废活性炭、废灯管、废包装桶交资质单位处置。固废全部有效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水平优于国内平均水平,在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并按当地环境管理部门下达的排放总量指标进行控制;项目建设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不会改变项目周围地区当前的大气、水、声环境质量的现有功能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使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和实施。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上来说,拟建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在公示网站内查询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必要时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周围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征求公众的主要意见包括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对本工程的了解程度,工程建设及运营对工作生活的影响程度,对工程建设的态度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
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苏州市海威特铸造厂
建设单位地址: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浜村
建设单位联系人:杨工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17851718299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苏州科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吴江区东太湖大道7070号亨通金融1701 联系人:林工 电话:0512-63190599
电子信箱:szkxhb@163.com
【注】: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公告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自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为公告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